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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下载)

一、许可项目名称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气瓶、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充装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手段、器具、安全设施;
(四)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足够数量的自有气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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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罐车充装许可鉴定评审
政府公告 许可申请书 政府公告 许可申请书

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

约请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流程图 约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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