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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第一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器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低温容器工作组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低温容器工作组(以下简称“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是“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低温容器工作组”在正、副组长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送审,与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具体执行“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各项决议。
1.3 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广元西路309号。
2. 人员构成
“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专职秘书和工作人员若干人。
3. 工作范围和职能
3.1 根据“锅容标委”和“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低温容器工作组”各项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工作措施等草案,提交“低温容器工作组”全体委员讨论或审议。
3.2 根据“低温容器工作组”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方法和步骤,并付诸实施。
3.3 根据“锅容标委”批准下达的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专业各类低温容器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送审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完成。
3.4 负责“低温容器工作组”全体会议、标准审查会、秘书处工作会议及其它临时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以及会议文件、资料的整理、分发工作。
3.5 在“锅容标委”的统一安排下,具体负责组织有关标准的宣贯、解释、咨询等工作,负责标准搜集和研究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安排组织标准宣贯资料、技术文件、论文、期刊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3.6 负责同“锅容标委”秘书处和低温容器标准编制工作组的日常联系工作。
3.7 承担向委员提供相关的文件、标准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工作。
3.8 负责协调与 “锅容标委”、各个“分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学术团体等机构的关系;对与低温容器有关的相关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
3.9 负责组织开展低温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标准的试验研究工作。
3.10 负责提出与低温压力容器标准化工作有关的科研项目的建议。
3.11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低温压力容器标准信息。
3.12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锅容标委”的委托,承担与ISO/TC220低温容器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各国低温压力容器标准化组织的对口联络工作,以及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
3.13 根据“锅容标委”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和“低温容器工作组”的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评议和审查的组织工作,提出对参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3.14 承担“锅容标委”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安排或授权的相关工作。
3.15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各种技术服务活动。
4. 工作制度
4.1 秘书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4.2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组长委员委员同意后报送“锅容标委”和主管部门,并抄送全体委员及成员单位。
4.3 “低温容器工作组”文件签发和印章使用按以下规定:
4.3.1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核稿,由组长委员或副组长委员签发。“低温容器工作组”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组长委员的同意,其有关函件应抄报“锅容标委”和相关主管部门。
4.3.2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工作介绍信、秘书处的公函、信件、传真、通知及文件等由秘书长签发。
4.3.3 “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直属“锅容标委”秘书处领导,统一使用“锅容标委”印章。
4.3.4 国际交往的信函、传真和文件等,由秘书长核稿,组长委员签发。
4.4 秘书处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编号、登记、文档、存案等)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管理。
5. 财务管理
5.1 秘书处主管“低温容器工作组”的经费,并接受“锅容标委”的监督。
5.2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经费开支应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