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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容器工作组章程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低温容器工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国对低温容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还应符合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为适应我国快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国低温压力容器的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低温压力容器标准化水平,根据 “锅容标委”的决定,特成立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低温容器工作组(以下简称“低温容器工作组”)。

第三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是在“锅容标委”直接领导下,从事全国性低温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具体承担低温绝热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检测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复审、宣贯、解释、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锅容标委”下属一级组织。由低温容器行业的科研、设计、制造、安全监察、检验、使用和教学等相关方面单位选派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低温容器工作组”的代号为SAC/TC 262/WG 1,英文全称为“ Working Group 1 on Cryogenic Vessel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262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

“低温容器工作组”统一使用“锅容标委”的徽标,其徽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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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锅容标委”等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负责有关低温技术、低温检测和低温容器产品等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锅容标委”的计划安排,结合我国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负责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和“锅容标委” 等批准的计划,组织低温容器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作好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和“锅容标委”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锅容标委”的委托,承担与ISO/TC220低温容器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 Technique Committee 220)的对口工作,行使P(Positive)成员权利,以及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其主要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锅容标委”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与低温技术、低温检测和低温容器产品等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低温容器工作组将面向全社会开展低低温技术、低温检测和低温容器产品等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低温技术、低温检测和低温容器产品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应由低温容器行业的科研、设计、制造、安全监察、检验、使用和教学等相关方面单位选派的在职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每届低温容器工作组委员任期为五年。“低温容器工作组”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低温容器工作组”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组长委员1人,副组长委员5~6人。低温容器工作组”常设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人员调整。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低温容器工作组的顾问,但不超过5人;设观察成员,人数不限。

组长委员和副组长委员以协商一致的原则,负责“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全面领导工作,指导和监督 “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履行其职责,按制度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在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位列最前的单位为标委会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其余为标委会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

秘书长负责“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低温容器工作组”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委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费用。

委员和顾问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由“锅容标委”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正、副组长委员,正、副秘书长均需从委员中产生,正、副组长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均应是在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正、副组长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分别按以下程序产生:

正、副组长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由“锅容标委”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正、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后,由“锅容标委”审核批准和聘任,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在“低温容器工作组”内享有表决权,对“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工作享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低温容器工作组”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委员应积极参加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低温容器工作组”标准审查,或经常不能参加“低温容器工作组”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低温容器工作组”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锅容标委”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至少应有两位委员推荐,由“低温容器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经组长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锅容标委”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三条“低温容器工作组”还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锅容标委”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低温容器工作组”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本“低温容器工作组”的有关标准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四条  委员和观察成员所在单位应向“低温容器工作组”缴纳会费,缴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联合秘书处设在上海市,联合秘书处承担单位应负责委派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其业务工作受“锅容标委”领导和秘书处承担单位监督。

秘书处在正副组长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执行“低温容器工作组”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审查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审查,与其他分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锅容标委”指定的联络秘书与“低温容器工作组”保持联系。

第二十七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直属“锅容标委”秘书处领导,统一使用“锅容标委”印章。

    第二十八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组建标准工作组,报“锅容标委”审查批准。标准工作组直属“低温容器工作组”领导,标准工作组主要负责相应标准的制修订,标准解释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根据“锅容标委”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报“锅容标委”,经协调、审定后,列入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根据“锅容标委”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低温容器工作组”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低温容器工作组”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1~2个月。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标准释义,意见处理汇总表,与国际标准技术差异及其原因,与国际标准章条编号对照表等)报“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审查合格后,经组长委员审阅同意,可提请全体委员和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会审或函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全体“低温容器工作组”委员审查和表决,且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处理。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应退回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另行提出审查稿报秘书处再次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根据其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锅容标委”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按要求提出标准送审(或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审核。经秘书处确认完整无误后,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组长委员审核签字,正式备文报请“锅容标委”审查(报批)。对于某些综合性标准或重大标准,“低温容器工作组”可提请“锅容标委”秘书处协助召集审查会议。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送审稿、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参与ISO/TC220委员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提议须经“锅容标委”批准,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正式提交ISO/TC220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锅容标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低温容器工作组”可不定期召开组长委员、副组长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并请“锅容标委”指定的负责人或联络秘书参加,对“低温容器工作组”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会议情况应上报“锅容标委”和通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七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经费来源如下:

1)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锅容标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费用和专项经费;

(2)正副组长委员所在单位及“锅容标委”联合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秘书处日常运转费用和工作经费;

(3)“低温容器工作组” 委员和观察成员等缴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的集资)。

(6)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低温容器工作组”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秘书处日常运转和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

(3)标准编、审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4)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咨询费;

(6)秘书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等日常费用;

(7)不定期给予对低温容器工作组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含单位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8)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锅容标委”备案。

第四十条  当本章程条款规定与“锅容标委”章程条款规定有矛盾时,以“锅容标委”章程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低温容器工作组”秘书处负责解释。